河北南和县政府的允诺缘何难以兑现
八年前,为加快生态南和建设,河北省南和县提出了打造冀南苗木花卉生产基地和“国槐之乡”的发展战略,并强化政府引导,分解目标任务,广泛招商引资,掀起了一场苗木栽植的热潮。
河北省大名县李振文和南和县张根祥等4人经与南和县和阳镇政府协商并获得批准后,承包了150亩土地,开始种植栽培苗木。
李振文没想到,他也就此陷入了讼累中。
“回购苗木”的允诺未兑现?
为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进一步加快生态南和建设,培育促进农民增收新渠道,2010年9月26日,南和县专门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的实施意见》,并在文件中作出承诺“县政府按每年每亩收益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执行最低保护价,统一收购”。
李振文向记者介绍,当时在看到这份文件后,感到这是一个良好的投资机遇,所以决定与张根祥等3人一起投资栽培林木。经过与时任南和县和阳镇党委书记联系和洽谈,他们获准在南和县中兴东大街两侧长约1.3平方公里的150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花卉,并按照每亩每年400余元的价格,向和阳镇政府支付了一年5.84万元的土地使用费。
之后,李振文等4人按照县政府的文件要求,投资购买了多种苗木进行栽植。2012年麦收前夕,就在这些苗木长势良好之际,当地城管部门通知李振文等人停止对这些苗木的培植和管理,理由是政府将回购这些苗木。不久之后,和阳镇政府有关人员又通知他们县政府已决定回收林木。但是由于在商谈林木回收价格时,政府不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而是欲单方作价,李振文等人认为价格有失公允,双方协商未果,回收事宜随即搁浅。
李振文告诉记者,由于他们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一度停止了对林木的种植管理,从而导致大片林木枯死。为避免出现更大经济损失,他们在获知政府方面已决定“暂停回购”后,又及时按照政府方面的要求,投入资金对枯死的苗木进行了清除和补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
此后,由于和阳镇区划调整,他们种植林木所在区域划归顺水河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2014年11月初,他们又接到顺水河新区管委会转发的通知,内容是县政府重新决定对他们栽种的林木进行回购,并让其前往县政府三楼,现场选定评估公司。经过对3家评估公司的现场随机拍定,最终邢台市卓勤资产评估公司被选定。随后,县政府委派顺水河新区管委会作为委托方,委托卓勤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卓勤评估公司实地清点并登记造册后,由镇政府、李振文和评估公司三方进行了签字确认。
此后,李振文找过卓勤评估公司要求查看评估结果,但被告知评估报告已交与顺水河新区管委会。但当李振文去找新区管委会时,对方却不承认收到了评估报告。与此同时,政府承诺的“回购林木”事宜,也再次被终止。
法院判决未履行?
2015年4月,李振文等人在得知县政府已收回允诺、不再回购其种植的林木后,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和县政府履行允诺回购林木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
邢台市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从卓勤评估公司提取了当初作出的评估报告。然而不知何故,法院始终未让李振文等人查看和复印此评估报告。直到案件审理进入法庭质证阶段,这份评估报告方才出现。评估报告显示,根据这些林木当时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为229万余元。
李振文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的存在已经证明南和县政府“回购允诺”的客观存在,不然有必要让他们按照程序规定现场选定评估公司,并在实际清点登记后的清单上签字确认么?
但是,邢台市中院以顺水河新区管委会委托卓勤评估公司进行林木价值评估属于其“单方的委托行为”“故评估结果对南和县政府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等因素为由,驳回了李振文等人的诉讼请求。李振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南和县政府按照评估报告履行给付其回购林木价款229万余元。随后河北省高院经过对该案的审查核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邢台市中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庭审调查,法庭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行政允诺的法律关系”,并且“对被告履行允诺回收原告林木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然而,法院仅判令“被告南和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李振文等4原告回收林木的请求作出处理”,而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于2017年12月20日下达行政判决书。
李振文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官司虽然打赢了,但自己却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因为判决书仅仅是“对原告回收林木的请求作出处理”,并没有对履行判决的具体行为作出指定。
莫名的结案通知书?
据李振文反映,邢台市中院下达判决后,南和县政府未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举动。
为此,李振文找到邢台市中院主审法官赵某,告诉他南和县政府至今未对判决结果作任何“处理”。赵法官建议“去找邢台市纪检委反映一下情况”。但是,当李振文等人前去邢台市纪委投诉时,却被门卫拦在门外。
无奈之下,李振文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赵法官当即签署了强制执行的通知书并递交与法院执行庭。
2018年5月下旬,李振文又来到南和县政府询问判决书的执行情况。县政府法制办一工作人员接待了他。该工作人员称:“我不太清楚此事,需要经过领导上会研究后,才能作出答复”。此后便再无下文。
苗圃被盗伐后,李振文等人在现场查看。本社记者张君摄
今年6月14日,李振文等人种植的林木竟在一夜之间被人盗伐2300余棵。李振文称得知这一情况后,便立即向和阳镇派出所报案,但该派出所以“案情太大,无权受理”为由未予立案。
随后,李振文向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报案。一中队答复“需要经过调查之后,方可答复”。此后,在李振文的催促下,一中队于6月26日正式立案,但侦查结果却石沉大海。
8月上旬,正当李振文焦急等待南和县政府执行法院判决时,却意外收到了邢台市中院的一份“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称:“本院执行你们与南和县政府行政允诺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作出行政处理……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自己和几个股东一分钱赔偿都没有得到却被结了案?当李振文来到邢台市中院询问后得知,原来在今年7月28日,南和县政府发给邢台市中院一份“关于李振文等4人请求县政府回收林木的处理决定”,称:“2010年,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若遇市场销售困难,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林木,县政府将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执行最低保护价,统一收购。因此,针对李振文、董相中、张根祥等4人关于回收林木的请求,县政府将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苗木花卉产业的实施意见》进行统一收购。”
邢台市中院在接到南和县政府这份“处理决定书”后下达了“结案通知书”。
如果按照南和县政府这份“处理决定书”,李振文算了一下,即使每年每亩按2000元最低保护价收购,150亩每年的收购价是30万元,2010年到今年9月正好8年,应该给他们240万元。
然而,当李振文带着“处理决定书”来到南和县和阳镇政府处理此事时,却被告知只能给他们75万元,李振文表示“不能接受”。
为核实有关情况,记者9月13日来到南和县和阳镇政府,镇党委书记接受了采访。该书记说,如果按照每年每亩2000元的最低保护价收购,应该给李振文等4人240万元,但被占土地的租金是每年每亩1600元,8年是192万元。如果扣除占地租金,则只剩48万元。目前,镇政府已借钱垫付占地租金60万元。
该书记表示,为了照顾李振文等4人,镇政府计划按每亩5000元收购,除去占地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李振文等4人75万元,这个方案已征得县政府同意。
但李振文等4人不同意该收购方案。李振文告诉记者,2010年租地时,和阳镇政府定的占地租金标准是每年每亩400元,第一年已按此标准将一年租金5.8万元交与和阳镇政府并出具了收据,且法院在判决书中亦认定每亩每年租金400元的事实。
记者看到了和阳镇政府出具的5.8万元收据,邢台市中院的判决书中也明确显示每亩每年租金400元。
9月下旬,李振文再次找到和阳镇党委书记协商,并提出“我们已交了一年土地租金,实际只有7年租金,即使把镇政府垫付的60万元租金扣除,也应该支付我们180万元。”但该书记表示,县政府不会同意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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